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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號

原告
陳韻竹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鉅鴻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8,3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3,500元(計算式:500+3,000=3,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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