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劉奐忱
- 原告劉黃瑞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劉黃瑞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均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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