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7號
- 原告
-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壹里有限公司、邱玟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6,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7號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壹里有限公司、邱玟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6,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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