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0號
- 原告
- 曾雅湄
- 被告
- 昌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明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說明,其標的價額應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