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7號
- 原告
-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源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19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95,64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1,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 60,89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