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6號
- 原告
- 三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澄源
- 原告
- 名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琦實業有限公司、蔡瑞斌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起訴狀第20、21頁雖再表示實際損害額擴至500萬元部分,如原告確有擴張訴之聲明必要,並應繳納差額裁判費,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