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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告
江麗華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岱樺、吳家良、陳尚德、伍詠笙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

促字第9173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32,216元,應繳裁判費60,79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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