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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告
潮星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淑君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軒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5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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