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0號
- 原告
- 寶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0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