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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告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段家傑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技風電技術有限公司、李宏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58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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