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李慧瑜
- 當事人鄭政雄、鄭智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鄭政雄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被 告 鄭智弘 鄭仁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鄭智弘、鄭仁弘應將其等名下所登記之浚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各1,700股變更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1,700,000+1,700,000=3,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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