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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林芳祺、林仕杰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709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9,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3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2,82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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