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6號
- 原告
-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月雲
- 被告
- 上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雖請求返還鋼軌、H型鋼、千斤頂等物,惟其價值已據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60,308 元,是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60,308 元,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736,352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96,660 元(計算式:1,260,308 元+736,352 元=1,996,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