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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3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3號

原告
吳宸維
被告
龜山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告
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告
肆捨五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告
文心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告
中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告
忠孝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 萬元(計算式:

165 萬元×6 =9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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