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羅智文
- 當事人林羿瑩、與被告曾瑞憲、大愛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原 告 林羿瑩 兼 訴訟代理人 林泳維 原告與被告曾瑞憲、大愛資源回收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4,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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