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提貨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鄭舜元
- 法定代理人顏志剛
- 原告文懷砂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文懷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間發還提貨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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