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用及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林宗成
- 當事人楊淳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5號 原 告 楊淳溥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勢整合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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