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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黃裕仁
  • 法定代理人
    何憲昌

  • 當事人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憲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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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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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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