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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1號

原告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2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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