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1號
- 原告
-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孟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瑄律師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2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1號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2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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