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2號
- 原告
-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萬
- 原告
- 億瑞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席凱
- 原告
- 陳塘維即宏有油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