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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楊珮瑛

  • 原告
    林雍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林雍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根泰、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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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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