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6號
- 原告
- 聯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34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