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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6號

原告
聯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34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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