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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賴秀雯

  • 當事人
    陳軒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9號原   告 陳軒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奇、至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9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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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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