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 原告
-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用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萬637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含附屬證物等文件全部)1件,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