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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告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用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萬637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含附屬證物等文件全部)1件,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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