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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 原告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用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05萬637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1,494元。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含附屬證物等文件全部)1件,俾利法院 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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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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