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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9號

原告
新國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小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廣泰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48

3 元,應繳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7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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