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2號

原告
林盈秀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被告
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並有明文。另關於資遣費、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之請求,則須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徵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萬120 萬9122元,其中請求薪資部分為25萬689 元,,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就該部分之請求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應暫先繳納1,380 元【計算式:2,760 元×1/2 =1,380 元);其餘請求資遣費、生育給付、停車費、車子保養費等,共95萬84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60 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提供完整出勤紀錄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840元【計算式:1,380 元+1 萬460 元+3,000 =1 萬48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