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謝慧敏
- 原告劉容誠、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劉容誠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4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1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3,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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