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29號
- 原告
- 李秋萍
- 原告
- 李明鳴即夢寐以求小吃店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丞寓律師
張恩鴻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黎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