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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

原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
被告
曾志偉
被告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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