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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李蓓
  • 法定代理人
    趙小慶

  • 原告
    施蘇玉珍
  • 被告
    慶鈺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1號 原   告 施蘇玉珍 被   告 慶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小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2)及其上同段1335、1540建 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號及地下層,下稱系爭不 動產),於民國83年8月18日以霧字第133784號設定之抵押權設 定登記予以塗銷等情。依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土地部分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46,700元(面積211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2×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1,100元 =1,746,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建物部分課稅現值729,900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6,600元(1,746,700 +729,900=2,476,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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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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