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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14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4號

原告
許銘栗
被告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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