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黃杰
- 法定代理人熊道英
- 當事人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7號原 告 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67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5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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