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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34號

原告
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
原告
朱美蓁即寶達通訊國際企業社
被告
蔣子涵

      邱淑娟

      陳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登載道歉啟事,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86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另訴之聲明第3 項至第5 項請求撤回發文及刊登道歉聲明,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以上共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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