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8號
- 原告
- 張育誠即泓瑞茶行
- 被告
- 沅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全
- 被告
- 沐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返還保證金、第2項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0萬元,聲明第3項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票票面金額核定為1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