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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告
張育誠即泓瑞茶行
被告
沅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全
被告
沐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返還保證金、第2項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0萬元,聲明第3項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票票面金額核定為1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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