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86號
- 原告
- 濰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昌宜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128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4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