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88號
- 原告
- 駿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美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秋大肥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501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