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七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重雄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永利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6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6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