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0號
- 原告
- 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光隆
原告請求返還貨其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采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25,963 元,應繳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