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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20號

返還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0號

原告
許紹羽(原名許元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席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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