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33號
- 原告
- 廣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碩揚
原告與被告柯迦嬅、柯富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柯富仁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
2,000元;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柯迦嬅、柯富仁連帶給付原告368
,000元。茲就前開先、備位訴訟標的金額比較後,揆諸首揭規定
,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