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7號
- 原告
- 維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明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強雷射科技有限公司等2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76,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7號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強雷射科技有限公司等2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76,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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