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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7號

原告
維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明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強雷射科技有限公司等2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76,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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