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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9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告
鼎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承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8,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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