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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告
凱昕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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