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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王怡菁

  • 原告
    陳芸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陳芸立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明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智明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12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43,86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3,3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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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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