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號
- 原告
- 立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3085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23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