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 原 告
- 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佑穎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7,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