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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黃杰
  • 法定代理人
    林顯濟

  • 當事人
    大鼎工程行即吳得台濟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大鼎工程行即吳得台 被   告 濟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2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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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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