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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李蓓
  • 法定代理人
    劉慶輝、胡紹逸

  • 當事人
    謝賀全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謝賀全 被   告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輝 法定代理人 寶島龍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398,900元,應徵裁判費1,249,2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8,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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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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