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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俞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俞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8,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7,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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