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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
    陳威翔

  • 當事人
    春霖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春霖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9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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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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